近日,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妨害公务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江以良、胡新灵、江从友、江洪林、江从斋、江洪军、江志国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单处罚金。
2010年3月15日上午十时许,利辛县公安局民警在该县西潘楼镇大李村将逃犯江志伟抓获并控制在车内。被告人胡新灵得知情况即赶到拦住警车,阻止民警将逃犯带走。后被告人江以良、江从友、江洪林、江从斋、江洪军、江志国也分别赶到,江以良等被告人围住办案民警,对民警进行推搡,并把警车玻璃掰烂。在被告人江以良的煽动下,被告人江从友、江洪林、江从斋、江洪军、江志国等人强行将江志伟从车中抢走,致使犯罪嫌疑人江志伟脱逃。案发后,被告人江从友、江洪林、江从斋、江洪军主动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以良、胡新灵、江从友、江洪林、江从斋、江洪军、江志国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后果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